雲林縣鄉親急難醫療專案補助審核作業規定(專案)

雲林鄉親急難醫療專案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雲林縣鄉親專案)

 

自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生效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戶籍設籍 183 天以上,且實際居住在(雲林縣內鄉親)
因病情嚴重但無力支付醫療費用,且未達到申請政府醫療補助者,提供小額急難醫療協助。(事件發生家庭,年度僅能申請一次)
(一)中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非屬前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前項第二款動產限額為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不動產限額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家庭應計人口,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五千元以上者為限。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以最近三個月內所花費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一萬元以上者為限。
二、補助項目: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以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病因素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三、補助標準:
(一)屬於第一點第一項第一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補助上限 2 萬元)
(二)屬於第一點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
(補助上限 1 萬元)
四、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三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鎭、市)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領款收據。(正本)
  • 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 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本)
  • 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影本)
  • 非低收入戶及非中低收入戶者,須檢附全戶財產(動產及不動產)證明及稅賦證明。(正本/影本)
  • 申請人已死亡者,得由其全體繼承人出具委任書,委任其中一人或他人代為申請或具領。(正本)
  • 申請人因故無法親自申請者,得由受委託人持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代為申請,受委託人應以家屬為原則;申請人安置於醫療院所或收容機構者,例外得由醫療院所或收容機構代為提出申請。由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者,可免附委託書。
(二)鄉(鎭、市)公所受理申請時,請就相關文件予以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填造申請表函報財團法人台北市信華慈善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複核。
(三)本會於收到申請文件後,應儘速核定,經審定符合補助資格者,應即依規定辦理補助費之核發。
(四)補助款發放方式:本會工作人員視情況進行關懷訪視,及進行善款(現場發放/匯款)。
五、案件受理規定
案件可受理情形
(一)經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案件。
(二)年底仍有經費,最後可受理案件日期:該年度 12 月 15 日前送達政府案件。
(三)急難/醫療事由與佐證資料(符合/無缺少),視情況現場關懷訪視及電訪。
(四)帳戶正常/非警示帳戶者,可提供(郵局或國泰世華)擇一帳戶影本。
(五)接受救助款/補助案主,依撥款日列入當年度收入所得。
(六)佐證資料有缺少(最晚 2 星期內需補齊文件,補齊文件起才算正式初審/複審受理,但前提不得超過 12 月 15 日、並且尚有經費救助才可受理)。
案件不受理情形
(一)本年度受過信華慈善基金會急難救助過『同戶籍地址』家庭,不適用。(雲林鄉親急難救助專案、雲林鄉親急難醫療專案),但不含特殊情況基金會專案核准救助案件
(二)文件與申請事由不符合。
(三)核准補助案件/採先到先補助,申請方案經費用盡無法補助情形。
(四)警示帳戶申請者,但不含特殊情況基金會專案核准救助案件。
(五)初審未通過-由各公所自行將資料返還申請者;複審未通過-由台北市信華慈善基金會,電話告知並以掛號方式返還申請者。
六、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 113 年度預算/50 萬 (依據本會為此專案勸募情形,不定期追加)
  • 114 年度預算/50 萬 (依據本會為此專案勸募情形,不定期追加)
  • 115 年之後專案預算,前一年 12 月25 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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